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方案) -凯发官网首页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方案
(一)提升创新创业水平。通过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高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和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高成长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提升新时期创新创业水平。
(二)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精神,吸纳优秀创新创业人才,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的氛围,在全社会掀起创新创业的高潮,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探索科技与文化的结合,充分利用电视、新媒体等互动方式,宣传创新创业人物,树立创新创业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四)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利用市场机制,聚集各种创新资源,吸纳包括银行、创业投资机构在内的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在创新创业大赛还没有完全开始的时候去学信网个人中心现在修改然后重新提交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方案设计
模式1:活动聚合型
以活动交流为主,定期举办想法或项目的发布、展示、路演等创业活动聚合。例如:北京创客空间、上海新车间、深圳柴火空间、杭州洋葱胶囊等。
模式2:培训辅导型
旨在利用大学的教育资源和校友资源,以理论结合实际的培训体系为依托,是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例如:清华x-lab、北大创业孵化营、亚杰会等。
模式3:媒体驱动型
由面向创业企业的媒体创办,利用媒体宣传的优势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包括宣传、信息、投资等各种资源在内的综合性创业服务。例如:36氪、创业家等。
模式4:投资驱动型
针对初创企业最急需解决的资金问题,以资本为核心和纽带,聚集天使投资人、投资机构,依托其平台吸引汇集优质的创业项目,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从而提升创业成功率。例如:车库咖啡、创新工场、天使汇等。
模式5:地产思维型
由地产商开发的联合办公空间,类似wework模式。例如:soho 3q、优客工场(urwork)等。
wework模式带来的巨大的商机,让众多地产大佬蠢蠢欲动。潘石屹在今年2月初便推出了soho 3q项目,主打“办公室在线短租”。原万科集团副总裁毛大庆离职创办“优客工场”,短短一个月时间,在北京“圈地”逾5万平方米。随后,原soho中国副总裁王胜江宣布与洪泰基金练手打造“洪泰创新空间”。绿地、亿达等知名房企开始嫁接“互联网 ”因子,企图打造中国版联合办公租赁空间运营商。而在上海,融信绿地在大虹桥的中小企业成长平台,打着wework竞争者旗号的mo.ffice也于4月落地。
模式6:产业链服务型
产业链服务为主,包括产品打磨、产业链上下游机构的合作交流、成立基金进行合投等。例如:创客总部。
模式7:综合创业生态体系型
提供综合型的创业生态体系,包括金融、培训辅导、招聘、运营、政策申请、法律顾问乃至住宿等一系列服务。例如:众创空间。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方案怎么写
(一)弘扬文化,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创新创业人物、事迹和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创新创业,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的热情,引领创新创业文化的形成,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二)搭建平台,服务企业。
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提供辅导培训、金融投资、技术转移、展览展示、市场对接等各类服务,加速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壮大,打造全国最强的“众扶”机制。
(三)创新方式,促进改革。
探索以创投专家为评委、以市场化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的新途径,建立便于媒体和社会监督的、公正、公开、公平的筛选方式,促进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的创新。
创成汇平台是一个专业的双创服务平台,为政府、企业、资本搭建合作的桥梁的第三方,为所有创业者提供一个实现梦想的平台。
创新创业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
第五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乡村振兴促进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各类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乡村振兴规划监督检查评估机制,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章 产业兴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市场平台等举措,落实农村改革重点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提升粮食供应链,构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落实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步伐;加大机耕路建设投入,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和投入力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域自然资源禀赋,扶持发展苹果、羊乳、茶叶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服务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引领产品转化增值,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研发示范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机装备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协同攻关,推广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产业农机化示范,促进宜机化设施配套,推进农业机械化向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扶持以涉农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农产品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和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农产品企业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多途径提升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农户与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对服务价格、托管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重点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带一路”区位优势加强农业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支持特色农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秦岭保护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农村生态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乡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陕北、关中、陕南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户用厕所建设改造标准,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无害化公共厕所,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合理采用分散式、相对集中式或者纳入污水管网式等方式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立行政村常态化保洁制度,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亮化,支持乡村无障碍设施、道路标识等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乡村,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统筹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升级改造,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古村落、古建筑、地貌景观、工程遗产、农业遗迹等保护力度,传承好秦腔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的保护与利用,完善国家级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推动传统建筑挂牌保护,建立有效监管机制,提升防火防震防垮塌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挖掘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培养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完善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支持农家书屋、文化场馆、村史馆、体育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科技惠民工程,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建设诚信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反对薄养厚葬、赌博、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攀比炫富等陈规陋习,引导群众抵制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倡导孝老爱亲、健康娱乐、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等现代文明新风,大力推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元化农村养老、托幼照料服务。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考核、任用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水平。
第四十三条 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数字化、便民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加强乡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覆盖乡村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公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交通物流、客运、水利、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和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管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改善卫生、交通、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优化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欠发达地区乡村延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并保障其有效运转;稳步提高农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基本药物有效供给,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推动对偏远乡村的送医下乡到户服务。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务工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和登记颁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切实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标准,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对闲置宅基地、房屋、荒山等资源依法进行流转交易。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数字乡村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农业,促进农业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活动全面深度融合应用,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电商快递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农民特别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字素养,壮大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促进城乡优质公共资源共享。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凯发k8国际的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大各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投入乡村振兴力度。强化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及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
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自主或者与其他主体共同利用闲置住宅和农用房发展共享村落,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金融和税收等政策扶持。
共享人有权开展乡村民宿、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乡村产业经营活动,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创新创业举措
1.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2.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3.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5.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
6.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7.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机制
8.扩大国际和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
9.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创新创业项目建设方案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山东具有国内领先优势的产业,推进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建设思路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省重大需求,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省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
(二)建设原则
需求导向,聚焦关键。面向省重大区域战略和“卡脖子”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引导,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瓶颈制约,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科学布局,突出特色。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产业的技术优势和特色,以济南、青岛、烟台“三核引领”为重点,优先发展,率先突破,带动其他城市特色产业的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格局。
科学定位,分类指导。围绕省创新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强化分类管理与指导,明确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形成省技术创新中心与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有机衔接、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总体布局。
优化整合,开放共享。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创新力量优化整合,强化优势互补、融合支撑,引导各类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统筹项目、基地、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面向产业和企业开放共享。
深化改革,协同创新。强化技术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探索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等新型体制机制,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跨越高校院所“不愿干”、企业“干不了”的成果转化“死亡谷”。
(三)建设目标
2019—2021年围绕我省八大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布局建设30家左右省技术创新中心。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技术创新体系,突破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一流企业,催生若干以技术创新为引领、经济附加值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广泛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创新高地,提升我省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不与高等学校争学术之名,不与企业争产品之利,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更聚焦技术前沿、更贴近产业需求,着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大装备受制于人”的问题,为产业领域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提升关键领域产业竞争力、保障国家和省经济发展安全、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开发,提升技术创新原始能力。
2.推动重大技术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共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促进技术成果示范应用,推动形成行业技术标准。
3.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面向行业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解决产业和企业实际技术难题。
4.搭建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载体,支持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科技型创新创业,培育孵化细分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打造开放合作的省级平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通过联合研究、项目合作等方式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协同创新水平。
6.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吸引国内外人才来中心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强青年人才培养。
三、建设布局与组建模式
(一)建设布局
——面向产业技术前沿。有望形成颠覆性创新,引领产业技术变革方向,影响产业未来发展态势,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的领域,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前沿新材料、量子通信、新药创新技术、合成生物学、微生物组、精准医学等。
——面向经济主战场。突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包括新一代通信网络与终端、先进交通装备、智能电网、集成电路、智能制造、先进高分子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绿色合成、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医用食品技术、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监测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与制品、港口海岸生态修复、油气勘探与开发、生物种业、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环境综合治理等。
——面向产业发展重大需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命脉的“卡脖子”问题,包括核心电子器件、核电、深海装备、重大疾病诊疗技术等。
——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围绕我省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领域,统筹考虑区域布局,突出区域发展特色,包括传统产业升级装备、精准农业、设施农业等。
(二)组建模式
建立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库,对入库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总数量控制在400家左右。每年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入库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结果为“优秀”的,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达到省技术创新中心标准的,支持其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结果为“不合格”的,移出培育库。
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各级政府参与和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一般以三年为建设周期。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一般应为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准组建单位。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
——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链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牵头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或pct 国际专利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单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20 亿元(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10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3%)。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 例(含5例)以上。
四、建设程序
(一)提出意向。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个、批复一个”和“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定向组织和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科技厅提出省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符合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意向,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提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
(二)方案论证。对由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省科技厅组建由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直接对牵头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新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省科技厅先组织专家组对建设方案先进行咨询论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完善建设方案,待方案成熟后再进行现场考察。
(三)启动建设。对于通过咨询论证、现场考察、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准组建。
(四)监督和评估。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建设单位每年1 月底前在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中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考核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和对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指标和内容。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将以定向组织重大项目形式给予奖励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紧紧围绕省八大发展战略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发展产业,省科技厅负责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建立省市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统筹布局和分类指导,共同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省技术创新中心获得批复后,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相应的启动建设经费支持,支持其实施面向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突破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于企业牵头建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对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省科技厅与省技术创新中心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签署协议,按责任分工在政策、资金、项目、土地、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中心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鼓励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利用社会捐赠、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形成省市联动、企业、社会等多方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每个1000万元经费支持。
(三)落实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
探索省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项目由省技术创新中心提出和组织实施的模式,在科技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政策试点等方面加大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持力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科学、健全、透明的运行和管理制度。牵头建设单位要授予省技术创新中心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灵活的激励机制。
(四)完善“共商、共建、共享”的开放运行机制
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理事会(董事会)为省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决策机构,由地方政府、共建单位代表组成,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中心主要负责人应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建以专职人员为主的运行管理团队,在研究方向、团队引进(组建)、成果归属、人事管理、经费使用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突出自主性。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与省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的衔接与融合,形成开放共享的大联合、大协同、大网络,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