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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创业计划书
从你上面的简单描述来看,感觉你的工作到后面有些杂,不够专。
也许说得不够准确,毕竟没看到你完整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
从我所了解到的环保行业的情况来看,环保行业所包括的企业类型有环保工程类、环保设计咨询类、环保设备类;从环保各个专业来说,目前包括水务、烟气、固废三个主要的领域;所涉及的岗位类型有设计研发(包括纯科研类、方案设计、工艺设计等)、售前售后凯发k8国际的技术支持、市场、销售、投资、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等几个方面。
从个人的职业发展来说,还是应结合自己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专注于其中的某一块做得深入一些,积累进一步发展的“资本”,这样在人才市场上才会更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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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而言,必须要明确一点: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企业负有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平时怎么落实环保要求,避免被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是强化企业领导环境保护意识。领导者即是决策者,凡是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部署,都必经企业领导,领导的环保意识到达一定高度,整个企业自然会重视环境保护,故领导重视是企业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的基础。
二是完善环保手续。依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依法完善环评、排污许可证、核与辐射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涉及企业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对于企业而言,环保手续就是环保身份证,是企业后续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怎样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依据,如果连身份证都没有,自然谈不上合法合规,若被发现,必然会被严惩。同时,各类环保手续(尤其是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并不是一办了之,而是需要仔细阅读,明确里面的内容和环境保护要求。例如:企业计划改扩建,在改扩建过程中要湿法作业、禁止露天喷漆、施工场地硬化、工地边界打围、进出场车辆冲洗、禁止现场搅拌(包括预制砂浆)等诸多要求,建设完成后,依法启动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完成后才能正式投产,这些在环评内都有详细介绍。
三是配备专业人员。环境保护日益重要,企业应该能感受得到,对于公司领导而言,由于事情繁多,不可能将全部精力放在环境保护上,重点还是生产和销售,那么为了花最少的精力办最大的事情,配备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就尤为重要。专职人员负责完善各类环保手续、制定企业环境保护制度、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及第三方环保公司、督促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制度等涉及环境保护的所有事情。因为企业环境保护点多面广,故必须要配备环保专职人员、环保专业人员,并且是有责任心、敢担当的工作人员。只要企业领导重视后,那么最关键的就看环保专职人员,如果环保专职人员业务精通,善于管理,必然会给企业省很大的人力和物力,上面列举的改扩建需要注意的种种,都必须靠环保专职人员去督促落实。
四是多和属地行政部门沟通交流。这里必须明确一点,沟通交流并不是送红包、送礼物等操作,就是正常的交流、请教,及时了解最新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政策,然后提前安排部署。大多数行政部门是很欢迎企业自主上门咨询的,因为这证明了企业很重视环保,对于这类企业,行政部门自然会减少抽查频次,抽查时发现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并且积极整改落实的,基本也不会实施行政处罚,还是以整改为主。
以上仅列举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必须要注意的,时间有限,详细的环保要求以及管理制度就不再一一列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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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写gec环保币任务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其次写gec环保币任务主要有哪些内容,最后写gec环保币任务具体完成举措和完成计划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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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制定适应环境变化的计划,首先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只有时刻保持着忧患意识,才不会浮躁,才能摆平心态。
制定适应环境变化计划,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信息入手,制定出相应的对策:
1、时刻保持对市场的关注,尤其是消费者心智的变化。
2、特别关注行业中突然杀出来的“黑马”。
3、特别关注竞争对手的一举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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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开始创业,应该从环保、大数据高新技术等方面考虑和选择项目。不能在低效高耗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品上动脑筋。
2、创新上要从技术能力上、市场拓展上、企业管理上、人力资源上、资金财务成本都要选择全新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和机制。
3、市场的调查分析、研究判断和企业定位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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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目标和蔼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购买力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有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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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旗下的一家公司,2013年3月28日,光大国际在深圳举行光大环保10周年庆典暨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成立启动仪式。
2018年12月5日,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荣获第八届香港国际金融论坛暨中国证券金紫荆奖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杰出贡献上市公司。
2013年3月28日,光大国际在深圳举行光大环保10周年庆典暨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成立启动仪式。光大国际总裁陈小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成立的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主要服务于公司在国内投资的环保工程项目。将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设在深圳,是光大国际对华南地区的高度重视,公司今后将加大华南地区的开拓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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