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期权(创业公司期权是什么意思) -凯发官网首页
创业公司期权是什么意思
你想要期权
第一,你必须是核心成员,有特殊贡献
第二,你有重要的价值,团队离不开你
第三,要直接跟老板沟通
创业 期权
期权,就是限期给与的权益。
这个权益是与公司股票价格挂钩的!
假设 公司的股票现在是2.5
那么你所拥有的期权的就是股票价值
假设你的公司未上市
期权是未来兑现的权益。
这个未来,可能是3年 5年。
如果未上市公司,这个期权的价值是不变动的,相当于: 公司用未来价值抵现你的薪资
这是值还是不值?!
从两方面看
1 ,创业公司都是需要绑定人才
,但是创业公司不肯给足年薪,而是用未来的利益给你期权:我告诉你你的年薪是200万,其中实发是,20万,180万是期权,这180万,你现在不可以要求我发给你,因为这180万,需要期权成熟期,所谓的期权成熟期,就是公司需要绑定你的时间。这种做法,既满足了人才的高额薪资,又让公司暂时不用付出高额支出。可以说是双赢。
2 原始股权 核心股权 员工期权,组成了当代企业最有效的激励体系
。特别是创业企业,最突出的痛是:请不来大牛,留不住高人,调动不了员工积极性。用原始股权邀请大牛加入
用核心股权创建合伙企业留住高人
用期权奖励绑定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
让整个团队都向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所以各位,如果找工作的话,如果你创业的话
一个明晰的股权架构
一个合理的核心团队体制
一个充满动力的团队期权激励机制
是很重要的!
上面说的是好处。
当然如果你不慎重选择。
期权激励也是一个大坑。
1 期权激励,是可以取消的
。当你入职的公司存在期权激励的薪资时,大多不会直接写在劳动合同,而是另行约定,这个时候,请不要相信口头约定,必须要有合同文本,同时如果你不懂,请咨询律师,或明晰经验的朋友2 期权激励,是有成熟期的,
也有分期激励得方式,如承诺给你100万的期权,转正1万,半年5万,满年10万 2年50万 3年100万。也是可以的。另外期权的兑现才是最关键点。首先 期权的成本:
员工期权价值=(单股票价值-行权成本)×股份-税费
第二通胀的影响:有可能到期权兑现的时候,已经不足行权了。。。。
第三种是离职影响,
由于期权激励是属于员工福利。而不属于薪资范畴。
一般离职,未发放的福利,或未实现的福利都不可以要求。所以中途离职你不能要求已成熟的期权兑现。等于低薪帮人打工很多年,然后一无所获。以上就是关于期权的利弊,喜欢请点赞
公司期权啥意思
期权是指,到未来的某个时间,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权。是一种的预期奖励机制
创业公司期权是什么意思啊
期权,非股权,有2%的期权,但是未必能变成现实,要看你们期权是怎么规定的了,如果这些期权不要钱,且可以按照一股一元认购,那么等你们公司这500万(股)价值增长到1000万的时候,你可以花十万买进10万股,这十万股价值20万,你赚十万
公司给期权是什么
所谓期权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事先决定好的价格买卖某一资产的权利,公司给的期权可以让员工在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假如某上市公司股价现在是8元,公司给予员工三年后以10元购买公司股票的期权,如果公司业绩好,股价在三年后涨到30元,那么员工从每一股中便赚到了20元。
创业公司期权行权价
创业板etf期权合约规则跟其它几个品种都是一样的,合约类型是认购期权和认沽期,合约单位1万份。最小报价变动单位设为0.0001元人民币。交易最小单位为1张。
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对于同一到期月份的合约,行权价格序列包括1个平值、4个实值、4个虚值。行权方式为欧式,即采用到期日行权方式。
合约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日则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交割方式采用实物交割方式,特殊情况下以现金结算方式交割。
创业公司的期权是什么
就是公司给予其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给予其经营者的既不是现金报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以某种优惠条件购买公司股票。
期权不是股票,期权是合同,是员工到了一定时候,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双方约定的股份数。
公司可以随意制定这个价格,一般来说,a 轮之前给的价格都非常低非常低。但后面再发放,不管是给新员工,还是给老员工增加期权,价格都要和公司当时的每股价值有一个对应。
对于创业团队成员来说,如果期权的行权价极低,可以不用在乎期权和股票的区别。因为对公司来说,股票给出去比较麻烦,未来发展道路中会因此遇到很多不可预期的障碍,因此创业公司都会倾向于给期权,而非股票。而对成员来说,如果行权价几乎为零,那么我建议也要能理解公司的这个考虑。毕竟如果未来公司遇到了障碍,也是大家的障碍。
创业公司期权和股权的区别
股权与期权的区别:
1、股权,比较容易理解,拥有公司的股份及相应权益。
2、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允许以指定价格(通常是基于当前公司估值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权。
3、首先,期权只有在购买后,才会成为股权。
创业公司期权是什么意思呀
在职期权是没有的,离职就自动放弃了归属到公司的总期权池中,如果是终身制的,离职没关系一样可以在日后行权。
创业公司给的期权
公司法规定的的股权1/2的决议规则和2/3的特别决议规则,相对理想的股权分配是持1/2以上股权,更理想是2/3以上。
创业公司的期权陷阱(上):你到底拿了多少期权?
现在大家都经常听见股权激励制度,但是许多人不了解什么是员工股权激励制度?那么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陷阱的相关知识,为您分析,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陷阱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
税收问题由行政机关管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刘先生并未支付行权款,无法建立在尚未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
富安娜在2009年12月30日深交所上市前有超过两千员工,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被告曹琳原为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在富安娜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以1.45元的优惠的价格认购了5.32万股的股票(相当于原始股),并于2008年3月20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富安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并承诺“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违约情形发生时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
然而在取得富安娜股票后,曹琳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且再未到富安娜上班,自动离职,该行为违反了其《承诺函》的承诺,导致富安娜对其股权激励目的无法实现。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曹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曹琳全额承担。
法院确认《承诺函》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
原告林总监(化名)今年47岁,早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就力邀林总监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2009年时,公司已开始准备上市。根据三位原创股东于2009年8月8日与董秘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鉴于“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丙方(三位原始股东)承认乙方(董秘林总监)的价值,并同意给予林总监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约定林总监应邀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协议书》第四条关于“乙方薪酬与补偿激励”中约定,为激励林总监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尽责尽力,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向林总监补偿其所持有的公司ipo上市后股份中的一部分;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将所合法持有公司ipo上市后15万股补偿给林总监,具体份额为:赵总(化名)补偿75191股,陈总(化名)补偿45488股,吴总(化名)补偿29321股。
另外,协议还约定,乙方(林总监)要在三年任期内勤勉尽责、尽力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交办的工作事项,促进公司尽快上市或符合上市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完成ipo或林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则林总监不再享有补偿赠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
2015年8月,陈总向林总监发出《撤销赠与通知》,告知林总监:“2009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本人赠送给您公司股份45488股。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赠与,上述股份不再赠送给您。
法院判决本案中,协议虽然使用“赠与”一词,但结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本案应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非赠与合同。所以,被告的原创股东陈总应当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协议。
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根据《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向被上诉人甲出具“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决定赠予甲先生本公司股权3%(调查业务),以资奖励”,该股权凭证注明“本股权凭证只作公司内部分红权证明,不可引作其他用途”。从前述内容看,甲公司向甲出具的“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甲薪酬的组成部分,当属劳动争议范畴。甲公司关于甲本案所主张的标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号。
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肖思宇与上海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即便股权激励方案对相互广告公司具有约束力,按方案的约定,肖思宇所享有的也是向相互广告公司主张虚拟股权对应公司利润的现金奖励,双方间应属劳动关系争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xx诉上海xx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认为:“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等员工实行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原告等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而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虚拟股权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应属于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故此类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本院认为,首先,系争协议约定上诉人王某某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认购和配发的是股票而非股权,且该份协议系甲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签署,如果系股权赠与或者股权转让协议,应是由甲公司的股东熊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签订,由熊某某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故该协议并非上诉人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赠与协议,王某某不能依据该协议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案所涉协议时,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是无法发行股票的,王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应是明知的,故应当探寻当事人真正的缔约目的;
再次,从协议的缔约目的来看,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发行股票,该协议的签约目的应是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而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虚化为股票,从2009年和2010年甲公司对王某某的奖金分红中也可以看出王某某所拥有的技术股的数量是甲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最后,本院注意到,未有证据证明在系争协议签订后至王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前,王某某曾向甲公司或者甲公司的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结合上述几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赠与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署该份协议的真正目的在于甲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给予王某某一定的激励,王某某不享有股权而只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案件来源:王某某与甲光电技术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7号。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
法院认为:规划公司章程仅规定了“和公司的正式劳动关系是股东的必要条件,和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但离职股东的股权如何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并没有约定,且无“股东资格自然丧失”或“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等类似的约定,故仅凭规划公司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确定股东自离职之日起即已丧失了股东资格。
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股权的管理,特别是对于股权的处分,并非公司自治的范畴,除非股东自己作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虽然规划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在该两项内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以公允方式予以明确的情况下,该股权的强制转让无法实际履行,即不当然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其对应的权利仍应属于原权利人即彭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相关规定有效,但彭琛仍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判决驳回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