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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组建与管理论文) -凯发官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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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组建与管理论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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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未来,但是每个人都应该走向创新创业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的生命创造不同的奇迹,会给自己的人生一份真正精彩的养成,你要相信未来,只有创新创业,才能让自己的未来有更多的发展,才会给自己的一份一份足够的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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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先写自己的感悟,然后写创业的过程,最后写自己学到的东西并且总结自己的感悟。 范文如下: 我的创新创业感想 总的来说,这也是我第一次做创新创业。所以在第一次接触到听到“创新创业”的时候也是有很多的困惑。因为一听到“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以为是与就业方面有关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学校里面的“创新创业”说得不那么神秘一点其实就是做课题。与大家所做的暑期社会实践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创新创业相对来说更加学术和专业一点点,形势更加多样化,可以做成实践的形式,也可以是理论的形式。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战”,要做项目,必须扎扎实实做好充分准备和知识的不断积累。做创新创业,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选题。选择自己比较感兴趣的课题或者是与专业相关的课题,关键在于新颖,创新,或者也可以是借鉴别人做过的课题,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的就是,不是按部就班,而是必须突出自己课题的创新之处,从新的切入,也就是所谓的旧瓶装新酒。课题一旦定下来之后就开始组建你的团队,大家共同找资料,合理分工,开始写创新创业立项申请书。 通常包括“立项的目的与基本思路”“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的科学性和创新性” 和“项目的实际运用价值和现实意义”等等这些方面。接下来就是去找导师,和导师的沟通根据指导老师的意见建议修改创新创业申请书。在课题申请立项之后,就按着你们计划的时间表去做你们的项目。 就从自己的个人经验来说,做这个创新创业特别偶然,反正就是有点歪打正着的意味,这次创新创业的课题成功结项关键是团队成员以及其他同学付出了很大的努力,给了很大的帮助。因为我们的课题是以兰州高校为例,所以我们的课题大部分都在在兰州进行。在做总体规划的时候,我们更加注重理论方面的规划,做调查问卷是必不可少的,在问卷的设计上我们花了比较长的时间,一份可行度、效用比较高的问卷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进行过程中,团队成员之间要相互协调,共同讨论,团队精神很重要,而且在课题中要主动联系指导老师,不能忽视导师的指导意义,指导老师的一些建议可能会给你“一语惊醒梦中人”的效果。 在课题的进行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学会在挫折失败中成长,往往都要“见了南墙挖洞也要过去”的信心。充分的准备和不断地学习尝试,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这种概率所起的作用。与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原计划方案,遇到难题可以换个方式和方法继续前进,经历过一个“死而复生”的过程,就能在未来的发展中脚步更加坚定。永远要记住一点:信心和坚持是迈向成功的阶梯。创新创业课题进行时间跨度通常为一年,时间最好提前规划好,合理分配。避免最后出现手忙脚乱的情况,尤其有做实践的同学,要好好利用暑期时间。 通过创新创业,我学习了很多的东西,尤其是很团队成员的交流中学习很多的知识。一次尝试,增加了自己的大学经历,外在压力增加时,就会不自觉的增强内在的动力,我觉得这是大学里面必不可少的一堂课。在这次的课题中我自己感受最深刻的就是:不一定每一个人都能成为领导者,但是必须还是要学习领导力,还有一点就是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建议大家能够积极地加入创新创业计划活动中,因为,你总能收获很多,它绝不会叫你失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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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调研之后再写,一般都有模板,找到自己的思路,往上创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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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关键看你做的课题是否创新,不管你做的项目是论文调查研究类、机械化工制作类、软件系统开发类还是其他,最重要的是在于你们做的课题是否是相关专业领域中所缺乏的,或是在前人基础上有所突破的,或是解决了一项怎样的现实问题的。

我们当时做的就是开发一个系统,可惜复赛没进,因为相关系统和软件已经很成熟了;不过我们师哥搞调查研究却进复赛了,原因是因为他们调查的那个农村什么相关情况没大有人做过,所以进决赛了,最后去北京得了全国三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你就别想了,除非你是211,985,清华北大那类的而且跟着导师做国家重大研究课题的那种),当然我那师哥研究的也很苦,他们几个跑农村跑了好多次,条件很艰苦,外加每个人都有各自的事情,团队合作与资金运用以及人员分工都很重要。

因此你们一旦决定做就要选好人员、选好课题、认真去做!另外还有挑战杯创业大赛:这个就是看很多方面的综合因素了。

首先是组队,团队中要有口才辩才好的,人脉广的,精通电脑的,具有领导能力的,踏实负责的等等。

其次是你们的创业计划,要可操作,有现实意义,能够吸引公司为你们投资,能够吸引消费者或用户或特定群体等等。

(这个我木有参加过,不过我们学生会主席和他们舍友特别厉害,基本上都是一些能人聚到一块才能碰撞出灵感火花呀)有问题再问我哈,glad to help u~

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组建与管理论文范文

1,项目负责人,负责统领整个项目的全局规划,统筹,人员结构搭配。

2,信息部,负责项目前期市场调研,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前景。

3,财务部,负责项目的资金调配,和前期预算。

4,研发部,负责整个项目的研发和进程。是项目的核心部门。

5,人力资源部和行政,负责人员结构搭配和项目的规则制定。

6,项目后勤部,负责好整个项目的后勤工作

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为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打造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入驻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大学生企业和工作室提供优质指导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业园在中南大学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本科生院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具体管理。创业园以培育大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条 中南大学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和工作室可申请入驻创业园。其中,企业指由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工作室是指学生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创业实践团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本科生院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创业园的管理,其职责包括:

1.为创新创业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和创客空间,促进学生把奇思妙想转化为现实产品,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推进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实践与孵化相结合,实施多元化服务。

2.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体制机制。开发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帮助聘请指导教师、法律顾问,对学生进行开业指导,帮助学生申请小额贷款和熟悉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指导优秀企业申报相关基金,提升学生创业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3.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积极支持学生申报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参加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为投资机构与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咖啡和项目路演等活动,提高学生创业实践能力。

4.厚植鼓励探索、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学生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营造创新成才、创业报国的浓厚氛围。

5.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对入驻的在读学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可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加强对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考评,建立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年度评估制度和清退措施,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工作室进行清退。建立孵化成功企业的退出机制,为成熟企业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入驻条件

  (一)大学生企业

  1.中南大学在读、休学创业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2.创业园重点支持科技类或科技服务类项目。

  (二)大学生工作室

  1.鼓励中南大学在读的大学生组建创业团队,创建工作室,并依托工作室向创业园申报创业项目,申请入驻创业园。

  2.申请入驻创业园的工作室应该具有较好的项目,有一定的科研创新水平,市场前景较好。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者优先入驻:

1.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创新创业基金支持的学生企业或工作室,优先入驻创业园。

2.入选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的项目团队(包括企业和工作室)优先入驻创业园。

3.参加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且成绩优异的项目团队(包括企业和工作室)优先入驻创业园。

4. 经由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平台培育的优秀项目,获得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立项,学生自主开发的较成熟的创业项目优先入驻创业园。

第六条 申请入驻流程

1.学生企业或工作室提出入驻申请,填写《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登记表》,经企业或工作室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毕业学生需验看毕业证书)。

2.学生将《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仅限毕业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商(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和附件提交给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

3. 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受理学生企业或工作室入驻申请,对学生提交的材料和资质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批准入驻。

4.学生企业或工作室与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签订《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学生企业入驻创业园时间原则上为3-5年,首次入驻时间一般为3年,协议期满后可根据情况进行续签。工作室入驻创业园时间原则上为2-3年,首次入驻时间一般2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5.企业或工作室办理入驻手续,落实经营场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 享受的优惠待遇及管理

第七条 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工作室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提供办公场所,以及包括桌椅在内的办公用品等设施设备。

2.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提供创业培训、模拟实训、项目孵化、信息服务和成果展示等系列配套服务。

5.可进入学校孵化基地、实训基地、创客空间等平台进行实践实训。

第八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

  2.遵守创业园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用水用电、财产和人身安全,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学生,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创业园实行“零租金”入驻,不收取场地租金。入驻企业和工作室须缴纳保证金1200元,用作场地及办公家具人为损坏等损害的赔偿风险担保。

4.批准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和工作室一律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五章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退出

第九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园提供的场所等,可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条 认定企业和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创业园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园:

  1.项目终止。

  2.对创业园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4.项目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开发。

  5.有转租行为。

  6.其它必须退出创业园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在收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企业和工作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南大学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中大学字〔2009〕76号)同时废止。

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精神

目前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于:1、动力不足,缺乏恒心。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呈多元化,部分学生政治观念模糊,没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趋向于实用主义,重功利讲实惠,缺乏长远打算、远大理想、抱负和社会责任感,因而没有强大的动力。2、缺乏奉献精神。

在父母身边生活惯了的学生们,容易形成“小皇帝”脾气,因而养成了只讲索取、不懂奉献的习惯。必定导致成年后的敬业精神匮乏、社会诚信形象不佳的情形。背离了职业人才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3、缺乏正确开展社会交往的能力。有的学生霸气十足,举止不雅,破坏公共秩序、语言粗俗,容易被宿舍排斥;有的学生性格孤僻,自制能力差,不善于交往,缺乏宽容与合作精神。

4、缺乏自理、自立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基本功不扎实,专业素质不高,实干能力欠缺,被动应付现象突出,主动参与能力较差,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5、身体、心理上的问题。许多学生身体状况不佳,身体瘦弱,近视眼较多,有许多学生体育成绩一般或勉强过关,心理比较脆弱,一旦受到挫折就容易产生心理障碍。

全面培养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入手: 1。 思想道德素质 从近几年人才市场和就业形势反馈的信息看,很多用人单位选人重才更重德, 把思想道德素质放在首位,政治思想素质较高,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吃苦奉献精神的毕业生成了首选目标。

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和务实作风等方面。(1) 较高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不仅表现在政治立场、观念方面的远见和洞察力,还表现为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敏锐性,对国家宏观政策的预测把握能力及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2) 事业心和责任感。

许多用人单位在人才的要求上强调要有事业心、责任感,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希望并要求毕业生把选择的工作当作长期追求、投入的事业,要与单位同甘苦,共患难,荣辱与共,而不仅仅是赚钱谋生的职业和临时落脚点。惟有敬业的大学生才能积极进取、胸怀大志,才能开发蕴藏在自己身上潜在的创造性,为社会作出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 艰苦奋斗精神和务实作风。这是创业者应有的精神风貌,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会遇到无数的艰难险阻,也难免有这样那样的曲折和坎坷,这就需要毕业生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坚韧不拔的作风,坚定不移地朝着既定的奋斗目标前进。用人单位需要的是干才,能踏踏实实工作,有吃苦精神,而不是好高骛远、眼高手低。

2。 科学文化素质 在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依靠人的智力和知识的今天,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对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1) 要有广博精深的知识贮备。现代社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的要求愈来愈多,对知识技能共性的要求愈来愈多,不仅要具备宽厚扎实的基础知识,还必须具有广博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大容量的新知识储备,要求从业者的知识程度高、内容新、实用性强。

(2) 要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要做到围绕自己选择的就业目标,对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进行合理组合、恰当调配、形成知识系统。(3) 要有更新知识的能力。即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4) 要有创新能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

在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的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更是衡量新型人才的重要标志。当前,在社会就业总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大学生一味地指望找到一个理想的就业位置已不太现实,社会迫切需要有一大批大学生利用自己的学识自主创业,也为他人创造出更多的就业位置。

有不少大学已开始意识到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性,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艰苦创业、科技创业。 3。 身体、心理素质 健康的体魄、良好的身体素质已成为人才竞争的物质资本。人们普遍认为德、才、学、识、体是人才的内在因素,而体是最基本的东西,是成长、成才的物质基础。

同时, 在社会急剧变革的今天,多种思想文化的激荡,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激烈的竞争、物质生活的悬殊,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不协调等,无不冲击青年学生的心灵,引起了部分学生认知失调、心理失衡和行为失范。这都影响了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就业求职。

因而大学生必须加强心性修养,提高心理素质,要能正确评价自我,胸襟开阔、豁达大度、积极乐观;要正确对待挫折,克服期望值过高的心理,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要克服自卑感,增强自信心,培养心理调试能力,以良好的心理素质去迎接挑战。 知识是形成素质的基础,高素质人才必然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这里所说的专业基础是全面的,全面的专业基础应是指融自然学科和人文学科于一体的广博的学科基础知识,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融会贯通的综合知识结构,才能透彻地研究高深学问,这本身就是一种素质。

精神是素质的内在本质。大学生的专业理想和生活理想必须遵循政治和道德的规范,没有政治和道德的专业理想和生活理想是社会和人所处的群体不能容许的。崇高的理想和信念是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基础,坚定的政治目标可以激发人无穷的奋斗精神,无私奉献是精神的最高形式。

能力是综合素质的表现。素质高必能力强,在一定意义上讲,能力是衡量素质的一项重要指标。一个人的才能与从事的活动的关系表现在,如果人的才能与活动要求相符,并具有较高水平的,从事某种活动时就可以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事半功倍;反之,才疏学浅、能力较差的人,做事就会感到力不从心,事倍功半。

能力的提高,离不开知识的吸收,但决不是知识的堆砌,而在于知识的运用。 大学生在培养自身综合素质过程中可以从提高以下几方面的能力入手:(1) 充分的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数字表达能力,图示表达能力等几种形式在内的准确性、鲜明性和生动性。

(2) 完善社会交往能力。学生步入社会,能像一个社会活动家一样,正确、有效在处理协调好职业生活中人与人的各种关系。(3) 初具组织管理能力。要求大学生必须能从全局的角度加以协调处理好工作中涉及日常的行政、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从千头万绪、具体繁杂的工作中有条不紊,同时还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

(4) 做出正确决断的能力。良好的决断能力可以实现对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的最佳选择。(5)沉着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操作能力及策划能力。大学生要有耐心、有毅力、有很好的应变能力,做到急而能安、缓而不缀,既忍让又不失原则,沉着冷静、灵活应变地处理问题;适应能力是其素质、能力的综合反映,要求大学生对社会、对环境的适应,是主动的、积极的适应,不是消极的等待和对困难的屈服,更不是对落后、消极现象的认同,甚至同流合污。

适应要同发展结合起来,要同改造联系起来;实际操作能力是人的智力转化为物质力量的凭借,是专业工作者必须具备的一种实践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作用的发挥;策划能力要求大学生在日常工作中,抓住有利时机,把握有效空间,筹办和开展形式各异的介绍宣传和业务活动,使工作富有感召力和吸引力。

(6) 锻炼自控能力。遇到不顺的事能否压下心头的怒气,冷静处理,是对大学生素质高低的一种考验, 避免因小事而引起大错,导致工作的失误。素质发展的创新性要求,是当代人才素质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核心要素。创新能力的培养,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人立足于现实的必备素质。

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强烈的好奇心,细致的观察力,深刻的洞察力,超前的预测力,大胆设想勇于探索的精神以及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素质发展的个性化要求,是在强调全面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人的个性张扬,就业竞争日益激烈,迫切需要当代大学生强化自我竞争意识,并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个性特点,努力挖掘个人潜力,不断完善自己的个性和发展个人素质。

机遇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将决定他求职择业的层次与自由度。而综合素质的提高, 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也不是靠毕业前的突击武装能解决的。它要求大学生要转变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在整个大学期间,按高要求有针对性、分阶段地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逐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成为择业竞争中的强手。

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组建与管理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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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践与探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教育主管理部门面向本科生立项的项目,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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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摘要范文:基于导师制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育的实践与思考 创新创业教育已列入高校教育、教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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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大学生创新创业论文摘要:项目驱动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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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大学生创新创业论文摘要模板: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不仅带来了经济飞速发展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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